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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海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5年05月12日 17: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上级组织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和实践意义,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日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形式多样的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光辉历程和伟大业绩,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教职工和青年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工作的重点是业务骨干、一线教职工和青年学生。 第六条 要更积极、更主动、更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虽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基础的对象应通过邀请参加党课、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其进行启发引导,使其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书面入党申请书后,经一定考察,支委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将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由支委会指定1—2名正式党员(学生党支部可为预备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帮助他们总结成绩、克服不足,发扬优点,端正入党动机;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党员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党支部应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家庭状况、学习、工作情况等。档案由党支部负责保管。 第八条 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通过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交任务、压担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考察、要求他们经常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等方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考察应以党员条件为依据,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政治立场;对党的认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入党动机;思想品德状况;群众观点;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学习和工作的实绩;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等。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书面汇报至少每半年一次,培养联系人应相应地给予指导和帮助;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形成书面考察意见由培养联系人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第十条 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必须分期分批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到党校接受培训。未经党校培训或经党校培训但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个别情况特殊的,报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以其他方式安排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在中学期间参加过党校培训的,入党前应重新接受党校培训,但其在中学期间的培养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在大学期间参加过党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应在全班公开,以便进行推优工作。确定本专科学生为发展对象时必须由其所在团组织进行推优,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对非共青团员的入党积极分子,也由团支委作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前,必须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听取意见由支委会组织,至少要有2名党员参加,采取座谈会或个别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分别在记录上签字;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应由支委会组织,充分向其导师、课题组、所在班级征求意见。发展对象为本(专)科学生的要听取班主任、分管辅导员意见。 第十三条 单位党委(党总支)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前要指定专人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其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要形成书面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合格后,在政治审查、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团组织推优等基础上由支委会或支部大会集体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将其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培养考察写实簿等)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或转到其新的单位,以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应做好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发展对象将材料整理后报送单位党委(党总支)预审;设立党委的教职工发展对象报送单位党委预审;设立党总支的教职工发展对象和虽设立党委的单位但发展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处级干部和60岁以上同志入党,必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预审的材料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自传;

3.思想汇报;

4.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

5.《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6.党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

7.函调(外调)材料或政审材料(主要指父母双方和配偶的有关材料);

8.团组织推优意见(本专科生);

9.学生学习成绩单。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成绩单由所在教学单位教务负责人提供并签名、加盖公章。(发展学生党员必须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凡有必修课不及格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如特殊情况必须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履行入党手续。) 第十七条 经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由单位党委(党总支)对其进行公示,可采用张贴公布、在校园网本单位主页上公布等方式,公示时间为七天。经公示合格的,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十八条 申请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①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对被介绍人进行帮助教育,认真考察了解被介绍人各方面的情况。②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③负责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④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会议程序是:①发展对象宣读《入党申请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入党态度、本人简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②入党介绍人如实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③支委会负责人向支部大会介绍培养、政审和听取意见等情况,通报公示结果,并提出初步意见。④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⑤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方算通过;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⑥发展对象谈认识和决心。⑦支部负责人总结。⑧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同志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填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时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思想和学习工作表现、主要优缺点、政审的主要结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写明党支部有表决权的人数,实际到会人数,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人数,不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人数,弃权的人数;通过决议的日期和党支部书记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通过后,单位党委(党总支)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可由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发展对象为教职工的由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指定的栏目中,并向单位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为学生的由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党总支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在一个月内报送校党委组织部盖章;发展对象为教职工党员的,设立党委的由单位党委进行审批,设立党总支的由校党委授权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审批预备党员主要是审核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审批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支部通过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应由原报批党支部进行复议,再报再批;超过六个月未批准的,党支部要重新为发展对象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总支发展教职工党员,填写《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应写明党总支应到会委员人数,实际到会委员人数,同意发展为预备党员的人数,不同意发展的委员人数,弃权的委员人数;通过决议的日期和党总支书记的签名(盖章)。单位党委不填写此项。校党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应写明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决议,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通过决议的日期,加盖校党委印章,校党委书记签名(盖章)。 党总支发展学生党员,填写《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应写明党总支的决议,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通过决议的日期和党总支书记的签名(盖章)。校党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内容为“学校党委授权学院党总支审批”,加盖校党委印章,校党委书记签名(盖章)。 单位党委填写《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应写明党委决议,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名称;通过决议的日期和党委书记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将新发展党员基本信息填入《发展党员花名册》,并及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单位党委(党总支)向党支部反馈审批结果。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参加活动。 预备党员进入一年的预备期,接受继续考察和教育。党支部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簿》。

对未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单位党委(党总支)组织,校党委组织部可派人参加。一般可在“七?一”前夕、毕业前夕或其他纪念日成批统一举行。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为:

1.宣布仪式开始,唱(奏)《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

4.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

5.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6.党员代表或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讲话;

7.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8.唱(奏)《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一次将自己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向党支部书面汇报。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汇报、谈心、严格组织生活、不定期考评、分配一定工作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入党介绍人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鉴定,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簿》,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进行帮助教育,并定期向支委会汇报预备党员情况。学校党校每年举行一次预备党员的集中培训。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将其《入党志愿书》、教育、考察情况等组织档案,认真负责地转到其新调入的单的党组织或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党组织提交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和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不能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无正当理由预备期满一个月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指定的栏目中。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将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结果报送审批。审批权限同预备党员审批权限。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党员转正情况花名册”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党委(党总支)向党支部反馈审批结果,党支部要及时通知党员,提出要求和希望。审批结果应向支部大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单位党委(党总支)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必须着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加大发展工作力度,提高发展工作质量。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组织员、党员骨干、班主任、研究生导师、政治辅导员、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程序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理发展党员工作违规举报和处理的部门为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学校党委组织部、纪检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细则制定《海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流程》,本实施细则和流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往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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