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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海南大学组织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年03月03日 17:12 

海南大学组织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务工作队伍建设,提升新时代学校党建工作质量,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有关意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通字〔2018〕1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教党〔2017〕8号)和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委、中共海南省教育厅党组《全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琼组通字〔2018〕2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组织员是党组织专门负责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等基层党建重点任务的党务工作者,是学校党务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进学校党的建设、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力量。第二章 组织员工作职责第三条 组织员工作职责(一)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对党员发展工作流程及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协助做好在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特别是做好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把各类优秀人才凝聚在党组织周围;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经验,定期向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不断提升发展党员工作水平。(二)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照学校党委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方案和专题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协助制定本单位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党支部贯彻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制度,创新党员教育活动方式,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增强党员教育实效性;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费收缴和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党内数据统计、党员档案管理等日常党务工作。(三)协助做好其他基层党建工作。开展党建工作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经常开展师生党员思想状态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优化党支部的设置模式,丰富党建工作载体,增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活力,不断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完成学校党委、所在单位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第三章 组织员的设置第四条 根据学生或党员人数,结合工作实际,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设置组织员岗位,一般可配备1-2名组织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1-2名兼职组织员。第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选任选聘组织员,关于组织员的职级职务“双线”晋升办法按照上级的有关政策执行。第四章 组织员的选拔任用第六条 组织员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在党务干部、具有党务工作经历的在岗教职工或工作满3年以上的优秀辅导员中推荐、提出建议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研究后聘任。在上级有关党务干部职级职务双线晋升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实施前,辅导员担任组织员的,一般保留辅导员身份和职责不变。兼职组织员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从党政管理人员或其他符合条件、党性强、热心组织员工作的党员中提出建议人选,经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聘任,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组织员岗位调整,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研究后解聘。第七条 选任组织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和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决策与部署。(二)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在实际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开拓创新。(三)热爱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熟悉党的建设理论和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较丰富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四)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党性修养好,作风正派,严格遵守党建工作制度和规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基础好。第五章 组织员管理与考核第八条 组织员受学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双重管理,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党委负责组织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对所属组织员进行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第九条 组织员的管理、考核、提任、绩效按照学校相应级别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辅导员担任组织员的,一般不重复考核。考核合格的兼职组织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学校教职工兼任党支部书记等基层党务工作岗位津贴补贴相关方案执行。第十条 组织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坚持从严要求,弘扬实干精神,注重实绩检验。重视考核结果运用,对立足岗位做出优秀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履职不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及时予以调整。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和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根据组织员的工作特点,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健全保障激励机制,要注意保持组织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将组织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干部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干部培养计划,按照使用和培养相结合原则,做好组织员的任职培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努力提升组织员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让他们干事有动力、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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